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2)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大连财务公司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
对注册商标的规定
(1)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