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财务公司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点的政策依据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
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有两种:
Ø一是纳税义务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必须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Ø二是纳税义务人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不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去开具发票,则一定存在税收风险。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依据的原则
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涉税条款分析
1、工业和贸易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政策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末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第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
一种:直接收款方式
第二种:赊销收款模式
第三种:预收货款方式
【案例】渝兴公司销售设备,10月份发生销售业务,货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一笔1000万元,现金结算;第二笔2000万元,一年后收款。若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则应当于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390万元(3000万×13%)。
【改变】对未收到的2000万元,通过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1年后,即可延缓一年的纳税时间。10月份只需交增值税=1000×13%=130万元,一年后交增值税=2000×13%=260万元。
【结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为企业节约大量流动资金。
【提醒】
1.直接收款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交易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拿到货款),同时另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提货凭据(拿到货物所有权)。作为卖方,拿到货物的同时货物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作为买方,拿到货物所有权的同时支付货款。26
2.赊销方式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买卖双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即卖方先发货,后收取货款,这里的发货,卖方是不保留所有权的,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拿到货物后完全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2、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和财税[2017]58号文件一条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施工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没有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后,施工企业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
【结论】
Ø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Ø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